近年来,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与规则体系建设,已加入21个认证认可国际组织,与包括东盟、欧盟、美国、俄罗斯、德国、日本、韩国、瑞士、沙特阿拉伯、蒙古在内的国家和经济体建立了固定的合作机制,并与30多个国家和经济体的政府部门和机构签署了124份双边合作或协议类文件。在双边合作框架下,我国与相关国家/区域广泛开展交流合作,推动了合格评定机构间对认证程序及结果的互认,与新西兰签署了首个政府间互认协议、与俄罗斯建立了认证检测合作机制、与捷克签订了有机产品互认协议、与丹麦签订了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等。截至2021年,仅双边框架下的相关机构,就自主发放国际认证证书近4万张,覆盖欧洲、北美、亚洲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。在多边方面,我国已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、电子元器件、防爆电器和可再生能源等四大产品认证互认体系,与全球良好农业规范组织、全球食品安全倡议组织分别签署良好农业规范(GAP)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(HACCP)互认协议。同时,我国在一些国际认证认可领域也发挥了主导作用,主导建立的LED认证已成为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子元器件合格评定体系(IECQ)的国际认证制度,惠及数千亿元的LED产业。
与此同时,据世界贸易组织(WTO)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统计,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数量从2002年的1259份增加到了2020年的5478份,全球80%的贸易和投资都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。我国作为货物贸易第一大国、制造业第一大国、商品消费第二大经济体,受外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,我国出口企业每年遭受近1000亿元的直接损失,成本增加近200亿元。而伴随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、《全面与先进的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》(CPTPP)等新的自由贸易协定陆续出现,以及“一带一路”经贸合作交流的持续推进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战略规划的提出,给国际质量认证行业带来巨大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。
第二,实时把握技术形势,及时、充分地了解国际标准的动态变化并准确把握国际形势,持续推进深化多双边合作。在巩固现有国际合作机制的同时,更好地利用“一带一路”倡议、RCEP等重点项目,探索建立区域化质量服务合作组织,填补“一带一路”和RCEP等质量服务供给机制的空白。我国全面参与并争取主导一些合格评定的建设工作,推动合格评定国际多边组织的发展完善和作用发挥,促进政府机构、企业乃至国家间的技术标准、法规的互联互通。从政府、合格评定机构、协会企业等多层次开展境内外合格评定合作,依托贸易需求,推动合格评定制度协调互认。
第三,在推进互认过程中,要尽可能利用好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。行业协会是非盈利性的民间组织,不属于政府的管理体系,而是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。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、认证以及检验检疫,促进世界各大企业的贸易合作。同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行业协会总体发展水平很低,组织力量薄弱,因此,当我国企业在与他国在国际贸易中发生摩擦时,行业协会不能有效地起到解决争端、维护本国利益的作用。所以,我国政府应大力发易行业协会的作用,规范技术法规、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、利用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国外产品大量进入、帮助本国出口企业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。
第四,做好国际质量认证互认推进策略。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和产品的经验,将国家合格评定措施按照互认成熟度进行分类,明确不同阵营、梯队关键指标的差异性。一是借鉴我国已签署的相互承认协定,归类整理我国与不同国家存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上的高度相似之处。二是在大框架下通过《产品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评价指南》,将不同的国家区域划分为不同梯队,结合贸易情况,牵头制定区域协议,建立有效的、有针对性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,包括但不限于简化互认程序、扩大授权范围等。三是向缺乏合格评定措施的国家和区域输出我国的合格评定措施,加强合格评定技术援助和培训,加快融合标准认证一体化建设,注重标准化“脱虚向实”,使标准制定、检测认证、更高标准需求的运行模式成为良性循环,提升全球信誉,打造国际认证品牌。
第五,在5G、人工智能、新能源等我国领先于世界的新兴产业领域,探索信息化、数字化等工业新趋势下的质量提升技术革命、制度革命。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、标准制定和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国际合作,扩大我国数字贸易规则标准的影响力。此外,大力推进质量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发展,通过建设检测认证云服务平台、质量大数据平台推动传统质量认证模式朝数据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方向转变,从而减少国际质量认证的各项成本。
另一方面,由于认证认可数据和信息资源存在“信息孤岛”“数字鸿沟”等问题,基础信息散而乱、文本语言转换、信息数据共享、新管理软件开发等技术问题亟需突破,借助我国信息技术产业的领先优势,可解决“数据主权”“信息边疆”的数据系统技术措施问题。例如,通过建设认证认可大数据平台,实现认证认可数据信息共享平台“自造血、持续发展”,形成互联网+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新业态,促进认证认可数据系统“共建、共享、共赢”,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,有效降低贸易成本。这对我国协调好合格评定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要求的意义极为深远。